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二条,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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