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颁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令(第2号)),从2021年2月1日起,参保人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除急诊和抢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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