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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应当在什么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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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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