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陆丰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陆丰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22〕2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出台了《陆丰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1、《实施细则》明确了实施原则
(1)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公路规划、防灾减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要求,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审批”原则。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实施细则》明确了宅基地面积建设标准
(1)西南镇、大安镇、大安场、陂洋镇、八万镇每户宅基地建设标准12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每户建筑面积480平方米以下;其他镇(场、区)每户宅基地建设标准1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每户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
(2)建筑层数4层以下;
(3)建筑高度14米以下。
上述“以下”含本数。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市级主导、镇(场、区)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分级落实。镇(场、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4、《实施细则》明确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和不予申请的情形
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村民建房用地分户条件以达到法定婚龄为准,不以公安户籍分户作为分户前置条件;
(5)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研究同意给予安排的;
(6)自愿退出宅基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在退回原宅基地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3)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4)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5)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5、《实施细则》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2)组级审查。所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依据已批村庄规划和农户申请依法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公示并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级审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理用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报镇(场、区)人民政府。
(4)镇(场、区)审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手续由镇(场、区)审批。
6、《实施细则》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和登记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施工放样、临时水电报装、严格风貌管控、安全施工、竣工验收、确权发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有效期2年。此前与本细则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细则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陆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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