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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的解读说明
现就制定《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的部署,春节、元宵节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特制定《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的,禁止在春节、元宵节期间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告知市民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与违反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规定的有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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