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2021-04-23 16:29:11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

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的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代拟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21年1月2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分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规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关于做好推进乡镇体制改革落地工作相关情况报送的通知》(陆镇街改革办〔2021〕1号)附件1《陆丰市乡镇体制改革落地落实工作任务推进计划表》工作任务: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梳理并公告我市下放乡镇行政执法权目录,完成时限:2021年第一季度。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

  (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

  三、制定程序说明

为加快我市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进程,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要求,我局草拟了《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电子邮箱发函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市民群众及各相关单位对公告内容无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概述

  公告主要有六部分内容:

  (一)全市各镇街共20个乡镇,自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依据《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共89项下放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三)自各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之日起,各镇街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调整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各镇街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各镇街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要全面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大力推行移动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1年2月20日,我局通过邮件发函至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无修改意见。

  2021年2月18日通过陆丰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无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




  


陆丰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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