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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陆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征用、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关于开展我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18〕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建筑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制定《陆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2.《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3.《关于开展我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18〕131号)
三、主要内容
1.《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及对象。
办法明确凡在《陆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重点镇(碣石镇、甲子镇、南塘镇)和星都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上述范围以外各镇、街、场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农民使用宅基地自建房除外),应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征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对象为投资兴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标准及计费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统一按各类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4%计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统一按各类建设项目土建造价的5%计征(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3.《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减免的情形。
配套费的减免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4.《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程序及收费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由执收部门核算数额并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凭缴款通知书直接将配套费缴入代收银行账户和税务部门指定账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实行财政国库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市税务局为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5.《管理办法》明确了补缴与退还。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和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四、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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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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