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渔“三无”船舶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政策解读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渔“三无”船舶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沿海海域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营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涉渔“三无”船舶有奖举报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三无”船舶应属于有主机动力且违规出海非法作业的涉渔船舶(不含橡皮艇、竹筏、泡沫筏及非机动船舶)。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并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主要包括被举报违规渔船的船名、登记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姓名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照片、视频等线索材料。
(三)举报内容经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据此查获“三无”船舶。
参考依据: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明确规定“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二、举报奖励标准
(一)中大型涉渔“三无”船舶完全信息举报:举报人能够准确提供涉渔“三无”船舶的具体位置、船名(如无则描述船舶特征)、所属人(或运营者)等完整信息的,对全市范围内前200艘经查证属实并查扣的中大型涉渔“三无”船舶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其中前100艘予以人民币奖励5000元,第101至200艘予以人民币奖励3000元。
(二)中大型涉渔“三无”船舶部分信息举报:举报人能够提供中大型涉渔“三无”船舶的具体位置,但无法提供所属人(或运营者)信息的,经查证属实并查扣后予以人民币奖励1000元。
(三)小型涉渔“三无”船舶举报:船总长12米以下、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下的小型涉渔“三无”船舶经查证属实并查扣后根据船身价值予以人民币奖励200至800元不等。
(四)受举报的同一“三无”船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一线索被多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接报单位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参考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八条: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三、举报方式及奖金领取程序
(一)举报方式:公民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原则上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人身份的信息。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伪造材料、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人员索要财物,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奖金领取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受理单位应在查实举报事项且案件立案后及时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相关事项,举报人被告知后应在30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行放弃。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启动奖励程序,并负责奖励的落实和兑现。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三无”船舶无关的;
3.有关执法机构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范围内知悉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五、保密措施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利用举报信息进行打击报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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