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制定《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法》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解释
对制定《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
法》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解释
陆丰市司法局:
我局草拟的《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法》(修正稿)送达贵局审议后,贵局在《规审材料补正告知书》中提出要我局补充“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经我局研讨,对该问题作如下答复和解释,请审议、斧正:
—、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十一条 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市、县(区)、乡(镇)级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分解下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质量要求和布局安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明确到具体地块。
5、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禀赋特点和耕地质量状况,编制耕地质量建设规划,明确耕地质量建设的目标、布局、项目安排、标准及措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应当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村水利治理规划等相衔接。
按我局理解,研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法律条文,就是我市制定《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法》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法》适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法律条文的粗浅理解和解释。
1、《农业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全国农业部门执法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农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该条规定明确具体的阐明了《农业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农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的宏观管理规定。我市制定《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法》,从宏观管理的角度上,是符合《农业法》的具体规定的。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等的重要行政法规。
按照《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两个行政法规,为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等,作出更为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我们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宏观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也是我市制定《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法》必须予以坚决遵守执行的。
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是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地方性规章。
根据国家《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的具体情况,结合广东实际,先后颁布了《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该两个规定是执行基本农田保护重要的地方性规章,该两个规定,为我市执行国家法规法规,对基本农田管理、保护进行宏观和微观管理,提供了明确具体的地方性规定,特别是《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禀赋特点和耕地质量状况,编制耕地质量建设规划,明确耕地质量建设的目标、布局、项目安排、标准及措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按该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己从法律的层面,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职能。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和陆丰本是农业大县(市)的基础特征和陆丰经济、农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认为有必要从速颁布实施《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法》,以达到陆丰的基本农田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及设施长久完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最终目的。
陆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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