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陆丰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明确粮食生产用地底线,建立保障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防线,对深入落实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稳中求进的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并指出“保障粮食安全是要保粮食生产能力,确保需要时能产得出、供得上”,通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保障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真正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推进粮食生产规范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很有必要。
(二)可行性
本《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因此,《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制定本《办法》的政策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五) 《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3月1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具体措施
1、落实管护责任。由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书》,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
2、加强动态监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
陆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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