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厢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金厢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金厢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金厢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按照《金厢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现制定本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制度,在全镇范围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比例大幅提升。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禁毒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戒毒措施,是整个戒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靠基层组织,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求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戒毒康复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康复,让他们回归家庭和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事关禁毒工作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于深入推进我市禁毒人民战争,实现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根本性解决毒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村(社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主要目标
我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开展以来,在建立领导组织、工作机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省禁毒委明确提出,对已列为重点关注、通报警示和挂牌整治的县区,一律不启动摘帽的检查验收程序。我镇要按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确保年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比例达到60%以上。
三、着力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工作机构
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平安法治办、派出所、公共服务办、司法、财政、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参加,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
1.在镇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场所和1-3名专职人员。
2.按照辖区每20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配备1名禁毒社工。
3.各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村负责同志任组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一村一警)、社区服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三)经费保障
镇政府要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禁毒宣传、办公、心理咨询、档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尿检等费用。
(四)职责分工
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镇(场、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①落实办公场所和配备办公设施,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村(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村(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进行检查考核,并接受上级的检查考核。
②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台账,对戒毒康复人员建档立卡。
③组织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④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公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资料和戒毒康复工作情况。
⑤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就学、就业、就医等援助。
2.村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1)及时、准确了解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具体情况,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2)协助有关部门,对无业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登记,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扶和社会救助,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处理家庭关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开展家访谈心活动,了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思想、生活、交友和行踪等情况。
(4)协助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检,做好记录,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治疗的信息。
(5)配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
(6)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加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时,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书面告诫;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复吸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8)对接受戒毒(康复)期满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康复的,应提出意见,由镇戒毒康复办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予以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
3.镇边防派出所
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和登记,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对社区戒毒康复期满的人员应当作出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并出具和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衔接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配合卫计部门做好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4.镇平安法治办(司法所)
负责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向社区戒毒康复的转介工作,加强对在所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为社区康复工作做好铺垫,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5.镇卫生院
组织社区医生参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安排社区医生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建立档案卡和有关工作台账,对患病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治疗,对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医疗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大力宣传、动员和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药物维持治疗,以及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并将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通报。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检,鉴定其毒瘾脱瘾程度,开展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6. 镇公共服务办
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积极推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8.镇宣传、教育、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禁毒成员单位
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对象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四、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1.被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在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戒毒措施,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五、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一)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对戒毒康复人员作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1.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执行地点原则上为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镇(场、区)。社区戒毒人员不愿回原籍,而愿意留在本市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允许。社区戒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的也应当允许。
2.社区康复
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执行场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15日内提出社区康复意见,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可以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在戒毒人员出所时将决定交其本人,起始时间按出所之日填写。
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执行地点原则上为社区康复人员的户籍地镇(场、区)。社区康复人员不愿回原籍,而愿意留在本市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的,应当允许,社区康复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康复的也应当允许。
(二)文书送达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及时送达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本人及其家属,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镇(场、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
(三)人员接收
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接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应当做好登记和建立档案卡,3个工作日内移交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接到公安机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15日内到执行地镇(场、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应及时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逾期未报到的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后,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与其签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明确工作措施,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工作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通过检测、谈话、评估等方式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指导、就学、就医、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服务等帮扶。
1.生理脱毒。对毒瘾较深,虽经戒毒、康复仍无法戒除毒瘾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需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镇(场、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向维持治疗机构申请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不需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自行到各地戒毒医疗门诊进行治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满后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2.尿样检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22次:第一年的至少每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至少每季度检测1次。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季度检测1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均不得少于3次。
3.谈话(家访)。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每个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1次,并做好谈话(家访)记录存档;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至少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1次,并做好谈话(家访)记录存档。
4.情况报告。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个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1次,工作小组做好情况记录存档;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工作小组做好情况记录存档。
5.小结评估。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做好记录存档。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每半年对康复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做好记录存档。
(五)请假外出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本市3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报告表》,按时返回销假。
(六)地点变更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被责令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发生变动,需要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应当按照《戒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及时变更执行地,并做好管理移交和材料转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原执行地镇(场、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应当与戒毒康复场所共同做好入所出所衔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社区戒毒程序。
1.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无正当理由逾期到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报到,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作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作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禁毒部门)两次书面告诫(《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告诫书》),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本市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
3.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1)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的社区民警在日常检测中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检测呈阳性的,应当立即作出在社区戒毒期间可能吸食、注射毒品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2)公安机关在日常办案中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
4.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作出暂停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一份存档备查,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在接到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知(复印件)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社区戒毒人员有上述第1、2、3项应当终止社区戒毒程序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提出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原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办公室存档备查(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除外)。
(八)期满解除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出意见,由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存档,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康复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执行地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存档备查。
社区戒毒康复期满解除,且未复吸满3年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六、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台账
镇和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起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
档案应主要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信息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法律文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接收相关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相关登记材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请假外出或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材料、社区戒毒暂停、终止证明材料等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关、能反映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情况的文字、影音资料。
社区戒毒康复期满解除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将所有材料一并归档,装订成册,统一交由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保存。各类档案材料应当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公安机关、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实时更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七、督导考核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禁毒工作总体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到实处。禁毒办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做好日常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