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镇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7月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镇。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镇将予以上报登记。
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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