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汉炳: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陆丰甲东林业罚决字〔2026〕1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陆丰市甲东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上述文书。
因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甲东镇后洋村尖下山处修建三穴坟墓,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3穴违法建设坟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玖仟叁佰肆拾捌元整(9348.00)。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每平方米18元,恢复植被费用按照每平方米20元,共计每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8元;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246.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8元罚款,共计罚款9348.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到我镇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现向你公告送达陆丰甲东林业罚决字〔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陆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陆丰市甲东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6日
附件1:陆丰甲东林业罚决字〔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