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索引号: | 11441581725985978N/2025-00049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陆丰市信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
| 名称: | 如何处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04 | |
| 主题词: | |||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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