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坞村委会村民朱伟镇(身份号码4415**********3030)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小坞村委会土地建设住宅一案,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朱伟镇在陆丰市内湖镇小坞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小坞村委会132㎡土地建设住宅(其中110.23㎡为永久基本农田),已建一层毛胚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4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朱伟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内府农业处决字〔2025〕03号),责令朱伟镇在2025年5月7日前自行拆除陆丰市内湖镇小坞村委会13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现本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已届满,朱伟镇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拆除义务。故本机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25年6月27日向朱伟镇作出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陆内府履罚催〔2025〕03号),催告朱伟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但经催告,当事人朱伟镇逾期仍未履行。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本机关(单位)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5)粤1521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机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内府农业处决字〔2025〕03号)。现本机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本公告,限朱伟镇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陆丰市内湖镇小坞村委会顶乡13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并清理现场和搬离地上所有物,恢复土地原状。如朱伟镇未在法定期限内即2025年12月2日前(不含当日)拆除退还的,本机关(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届时因强制拆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朱伟镇自行承担;对于在法定期限内即2025年12月2日前(不含当日)不清理搬离的地上所有物,本机关(单位)将视其为无主物,依法予以清撤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陆丰市内湖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