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以及《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
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
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
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也可以
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
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
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计算;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暂定为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目的规定年限。稳定就业年限暂定为5年。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交达到稳定就业规定年限的劳
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规定依程序向户籍所在地(外来
务工人员向就业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所
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工业园区内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
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第十条 按照职责分工,由社区居委会、规划建设管理所、镇人民政府、民政、市住房保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审核,并在《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和《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和《申请保障
性住房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以及申请材料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所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
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
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
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二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房源具备的
情况下,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暂定为
5年。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
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四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
案,到房源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意向登记。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