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7部分。
《实施办法》明确,拓展贷款类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现有购房贷款的基础上,增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类型,并明确其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办理程序及担保方式等,旨在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适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房屋翻建等实际场景。
放宽持有护照的外国人申请条件。《实施办法》将原规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调整为“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或“具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降低在穗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士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使其能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有利于广州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留住人才。
增加不予贷款情形的类型。《实施办法》新增以下不予贷款情形:贷款住房或抵押物建筑结构不完整、不能自由上市流通的(销售型保障性住房除外),贷款住房被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与父母、子女、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离婚一年内申请人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同一借款人以同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述新增情形旨在防范房屋难以变现、虚假交易、借离婚套取贷款等风险,堵塞实操漏洞,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调整为“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0+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提高缴存职工个人可贷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需求支持力度,与近期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等政策文件紧密配套协同,惠及高余额、长缴存职工,与住房公积金“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形成内在一致性,体现贷款政策的系统性和普惠性。
调整二手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认定方式。由“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调整为“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以确保贷款额度与房屋价值相匹配,降低抵押物不足值的风险。
细化贷款期限要求。《实施办法》新增“不超过贷款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使贷款期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挂钩,既保障借款人权益,又防范贷款期限超出资产有效存续期所带来的资金风险。
根据新规更新调整相关政策内容,包括贷款期限、退休年龄计算等。其中,高级专家、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按63岁计算。确保办法与国家及省市最新政策要求同步,与广州市其他贷款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提升政策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