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收增效奖励的工作意见》政策解读
《陆丰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收增效奖励的工作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23〕4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的通知》(粤组通〔2023〕22号)、《汕尾市村级集体经济攻坚年行动计划》、《关于印发<汕尾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汕尾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我市村“两委”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增长,激发农村经济活力赋能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印发《汕尾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
2、中共陆丰市委办公室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增效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工作意见》共包含指导思想、统计范围、奖励机制、工作要求等四个内容。
1.明确了统计范围。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村级集体经营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资收益之和,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后的差额。
2.明确了奖励对象。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和主要时间、精力用于村(社区)工作的其他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党建指导员、挂职驻村干部),以及经济联合社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
3.明确了负面清单。取消申请资格:出现重大信访涉稳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村(社区)“两委”干部重大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和出现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未完成上级下达目标任务的,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任职时间不满半年、非正常离任、受党政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不合格)的;在现职岗位上因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所负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镇(街、场、星都)认为不得享受的情形。
4.明确了奖励标准。设置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保持奖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量奖两个奖项,具体奖励比例和方案由各镇(街、场)党(工)委、星都管理办公室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
5.明确了奖励程序。包含村级申报、镇级审查、决议和公示、备案管理等4个程序。
四、实施时间
《陆丰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收增效奖励的工作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中共陆丰市委办公室 陆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增效奖励的意见>的通知》(陆委办字〔2021〕55号)同时废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