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设置:内设股室五个,下属单位为陆丰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一、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合作交流、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股。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计划并实施。承担全市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审核汇总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完善内控机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拟订全市(含驻陆)单位医疗保障改革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执行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动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指导、组织、监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
(五)基金监管股。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医疗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陆丰市医疗事业保障管理中心
陆丰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汕尾市委和陆丰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汕尾市和陆丰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省、汕尾市医疗保障标准,协助拟订本市医疗保障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准,经批准后并组织实施;参与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
(三)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基金(资金)管理和支付,并按时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为主管部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受理参保单位、参保人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业务的查询,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的待遇审核和支付工作;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活动。
(五)负责医疗保障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费用结算、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场、区)医保经办机构工作。
(六)负责市外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备案、延期、变更等信息登记。
(七)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承担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申请受理、审核和评估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年度考评、协议续签和退出等工作;监督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行为。
(八)协助做好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疗价格和市场药品价格动态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协助指导各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等价格管理服务工作。
(九)指导各镇(场、区)医保经办机构的医保关系业务受理办理、医保待遇初审录入、医疗救助人员初审上报等相关医保经办业务工作。
(十)协助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参与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具体计划;负责医疗保障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
(十一)负责本级医疗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保障档案管理。
(十二)协助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负责日常稽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