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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陆丰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81MB2C94929U/2024-00023 分类:
发布机构: 陆丰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4-19
名称: 以案释法 | 医保卡不能轻易借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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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医保卡不能轻易借人

发布日期:2024-04-19  浏览次数:-

  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被称为医疗事业的“生命线”、老百姓的“救命钱”,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却想方设法钻规则漏洞,进行上下串通,大肆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严重损害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一:上海市宝山区破获参保人出借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案。2021年5月,上海市宝山区医疗保障局在参保人员门急诊和医疗费用异常审核中,发现参保人吕某某、谈某某医保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就诊频次和就医轨迹明显异常,存在涉嫌违规使用的情况。通过进一步数据分析及审核询问,查证吕某某的住家保姆徐某某及谈某某本人存在将医保卡出借给他人(王某)的行为。依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宝山区医疗保障局对徐某某、谈某某二人违法出借医保卡发生的费用11.70万元全额追回,并分别处以5000元和1000元行政罚款。同时,宝山区医疗保障局第一时间主动对接区公安分局开展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可疑线索,配合公安立案调查。宝山区公安分局经过缜密侦查,于2021年8月一举捣毁该欺诈骗保犯罪团伙,成功抓获以王某、李某为首的诈骗国家医保基金团伙,涉案金额高达100余万元。2023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壹拾万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壹拾万元。截至目前,非法所得已全部上缴。

  案例二:冒用他人医保卡,大量开药。李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至2018年间,二人通过收集程某等人的医保卡,到医院冒名就诊,虚开大量处方药物后对外加价出售,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0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例三:大量收集医保卡,供他人诈骗使用。田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收集张某等10余人的医保卡,提供给他人到医院冒名就诊虚开大量药品,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明知他人进行诈骗医保基金的相关犯罪,仍为其提供医保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田某已退赔全部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例四:江苏省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徐某某骗取医保基金案。2021年10月,经江苏省无锡江阴市医保局与公安局联合调查,发现原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徐某某多次冒名使用他人医保卡,先后在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江阴市祝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江阴市祝塘镇茂龙村卫生室等处购买各类药品600余种,造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82万余元。随后,无锡市医保部门追回涉案医保基金182万余元。2022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说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谭劲松介绍,从涉及医保卡的犯罪方式看,第一是冒用他人医保卡、大量开药。行为人通过上家大量收集他人医保卡,到医院冒名就诊,持同一医保卡到不同医疗机构大量开药,或持同一医保卡开具多个门诊科室的药物,药物一般为心脑血管、高血压、糖尿病、骨科相关慢性病用药,加价卖给非法收购药品的下游犯罪分子。第二是大量收集医保卡。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医保卡进行冒充就诊等诈骗犯罪活动,而大量收集医保卡供他人使用,赚取医保卡租赁费或犯罪提成。

  【提醒】:一要强化本人就医措施,加强对医保参保人员的法治教育,对违规出借、出租医保卡的持卡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视情况给予暂停一段时间医保待遇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要严格贯彻医保开药规定,明确医生开药核查身份的责任,对代开药的情况,在制度规定上明确代开药人要身份留痕,严格执行一次性开药量的规定,尽量防止一次性大量开药的情况;三要加强对医院周边和药店的执法检查,从诈骗医保犯罪的上游、下游阻止犯罪的滋生;四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异常医保卡的筛选、检查力度,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药店、持卡人进行大数据动态管理,构建模型,分析异常动态,确保及时发现相关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