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有何救助渠道?
发布日期:2024-12-18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1581725985978N/2024-00113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陆丰市信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6 |
| 名称: | 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有何救助渠道?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
| 主题词: | |||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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