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陆丰市革命烈士陵园、陆丰市张威纪念亭、陆丰市大湖山革命烈士公墓、陆丰市零散革命烈士纪念墓园、陆丰市博美镇烈士陵园、陆丰市大安镇革命烈士纪念碑、陆丰市八万镇烈士纪念碑、陆丰市陂洋镇红军烈士纪念碑、陆丰市甲子镇烈士亭园、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烈士纪念碑共10处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布,详见附件。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