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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陆丰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8100725015XK/2025-00051 分类:
发布机构: 陆丰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5-05-14
名称: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有哪些?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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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5-14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