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索引号: | 1144158100725015XK/2025-0005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陆丰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4 |
名称: |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有哪些?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 |
主题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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