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8000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杨勇(身份证号码:522601197209******)于2023年11月18日3时50分许在陆丰市碣石核电站5、6号核岛土建施工分部因钢筋作业而受到事故伤害,根据陆丰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诊断为1.左侧肺挫伤、2.左侧5-8肋骨骨折。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2019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陆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可到本局办公地址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514办公室。
联系电话:0660-8819223
特此公告。
附件:杨勇-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80000号.pdf
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