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坞村委会村民朱克怀(身份号码4425**********3015)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一案,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当事人朱克怀在汕尾市陆丰市内湖镇小坞村顶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小坞村委会顶乡144㎡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4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朱克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内府农业处决字〔2025〕01号),责令朱克怀在2025年5月7日前自行拆除陆丰市内湖镇小坞村委会顶乡144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现本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已届满,朱克怀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拆除义务。故本机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25年6月27日向朱克怀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陆内府履罚催〔2025〕01号),催告朱克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但经催告,当事人朱克怀逾期仍未履行。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本机关(单位)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5)粤152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机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内府农业处决字〔2025〕01号)。现本机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本公告,限朱克怀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陆丰市内湖镇小坞村委会顶乡144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并清理现场和搬离地上所有物。如朱克怀未在法定期限内即2025年12月2日前(不含当日)拆除退还的,本机关(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届时因强制拆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朱克怀自行承担;对于在法定期限内即2025年12月2日前(不含当日)不清理搬离的地上所有物,本机关(单位)将视其为无主物,依法予以清撤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陆丰市内湖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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