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局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由本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陆丰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陆丰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s://www.lufengshi.gov.cn/lfmz)上查阅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二)规章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业务工作;
(五)统计数据;
(六)人事管理。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民政清单(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affairs-public-second-list?region=441581&type=5)。
2.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名称:陆丰市民政局人秘股
办公地址:陆丰市东海镇龙湖区政务服务中心(邻里中心)10楼
联系电话:0660-8821436
传 真:0660-8830991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516500
2、提出申请
向本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线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660147/choice。
3、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件。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6、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7、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