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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陆丰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8100725031XT/2024-00061 分类:
发布机构: 陆丰市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4-10-10
名称: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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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0-25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未经许可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烧田垒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玉米秆、果园草等;

  (四)吸烟、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燃放孔明灯等;

  (五)私设电网、烧黄蜂、熏蛇鼠、放火驱兽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对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野外用火、玩火。

  五、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861234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