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5)粤1521行审36号)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丰市交通运输局对被执行人陆丰市碣石泽波汽车货物运输户作出的粤陆交罚〔2024〕0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陆交罚〔2024〕00192号)进行撤回。
特此公告。
陆丰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4日
2025年6月30日,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5)粤1521行审36号)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丰市交通运输局对被执行人陆丰市碣石泽波汽车货物运输户作出的粤陆交罚〔2024〕0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陆交罚〔2024〕00192号)进行撤回。
特此公告。
陆丰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