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项目不需要核准招标方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项目备案部门进行自行招标的备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项目自行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索引号: | 114415810072500100/2025-0001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名称: | 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制项目如采取自行招标形式的,具体应向哪个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 |
主题词: |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项目不需要核准招标方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项目备案部门进行自行招标的备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项目自行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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