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索引号: | 114415810072500100/2022-0009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29 |
名称: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对投标截止时间有何规定?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8-29 | |
主题词: |
答: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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