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2-12-09 17:23:21 本网 字体: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陆丰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教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中共陆丰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股,负责处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汕尾市委和陆丰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制定年度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重点、规划,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统筹管理本级教育经费,监督基建投资和学校的经济活动。

  (四)综合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各项专题性教育。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五)负责教育督政、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下级政府及各类学校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负责教育评估工作,检查各类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和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

  (七)组织实施普通及成人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升高中考试、教育质量监测和普通及成人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八)指导、组织实施师范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指导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宣传和推广工作。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负责全市教师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负责教师职称评审和资格认定有关工作,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我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

  (十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环保教育及校园综治、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二)指导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和汕尾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格局。

  2.加强教学指导服务、教师培训服务、校园安全纠纷协调服务、基建保障服务、信息服务、质量监测评估诊断、教育教学基本资源服务等。

  3.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调整教育结构,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渗透,推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维护和保障不同人群公平受教育的权利。

  4.推动建立政府评价、学校自主评价、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教育评价制度。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

  第五条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承办市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及建议的办理工作。承担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检查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负责制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规划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管理筹措、教育基建投资和教育收费的政策及有关规定。监督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监督本系统各类学校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教育经费和教育基本建设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指导开展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工作。

  (三)审计股。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各级各类学校审计工作。督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务、政务、财务公开等工作。

  (四)教育股。综合管理全市中小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基础教育常规及其学籍工作。推进素质教育。指导推动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巩固、提高、均衡发展工作。制订年度招生计划,指导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行政管理工作及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统筹教育信息化工作。统筹教材、教辅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教育结构的布局调整以及组织评审设立有关公办学校(幼儿园),负责全市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中小学和学前教育以及各类学校德育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开展体育、卫生、艺术、国防、环保教育。指导学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校园公共卫生、防疫工作。

  (五)职业与成人教育股。指导协调各类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制改革、学籍管理、转业建设、课程设置、教材选订、实验室建设和实训中心建设及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工作。负责制订全市中小学师资培训规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实施工作。

  (六)安全保卫股。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保卫、消防、交通、食品、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工作专项指导。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牵头做好在校学生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开展中小学禁毒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纠纷的受理、查处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监督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反邪教防范控制、宣传教育和教育转化工作。负责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审批审核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筹建、设立、变更、终止,并参与审计。负责监督和协调管理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学,并对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和业务指导。

  (七)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督导评估方案、标准。组织创建教育强镇、创建教育现代化的评估工作。负责中小学校等级评估指导工作。开展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培训督导人员,负责教育乱收费治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协助教育重大事项的听证事宜。

  (八)人事股。统筹、指导全市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承担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教师考核和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组织并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教师培养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有关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第六条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兼主任督学)1名,副局长3名,副主任督学1名(副科级);正股级领导职数9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5名。股级领导职数中包含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股领导职数。

  第七条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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