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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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5-09-26
主题:
陆丰市液化气罐
内容:
液化气罐-外地罐子不给罐子。必须购买站点的罐子。是否合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9-26
答复时间:
2025-09-26
答复单位: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好!

    你在网络留言信息,我局收悉后,现回复如下: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气瓶:

    (一)未在本单位登记的;

    (二)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

    (四)存在明显损伤、严重腐蚀的;

    (五)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

    (六)非法制造、非法改装、改造或者翻新的;

    (七)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

    (八)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如果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将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将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依法依规查处,所以气库拒绝充装外地气瓶行为是执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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