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号)的文件要求,陆丰市组织编制的《汕尾市陆丰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监测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等4个项目)》(下文简称“审批表”)于2021年5月13日经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审批通过(编号:4415002021001),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7〕44号)的规定,现将审批表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一、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原因
为保障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监测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等4个项目(重要民生项目)的用地需求,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用地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二、汕尾市陆丰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
陆丰市将预下达的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用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监测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西南镇垃圾转运站项目、党群服务中心项目、陆丰市城东镇派出所项目,使用预留规模总面积为2.8705公顷。
三、批准单位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四、公告方式
在陆丰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同时在落实地块所涉及的陆丰市人民政府、湖东镇人民政府、汕尾市国营湖东林场、金厢镇人民政府、桥冲镇人民政府、上英镇人民政府、潭西镇人民政府、西南镇人民政府、八万镇人民政府、甲西镇人民政府、南塘镇人民政府、城东镇人民政府张贴公告。
附件:
汕尾市陆丰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
陆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