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河东镇后坎村二村、四村经济合作社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陆府公[2018]9号)
2018-11-21 15:55:24 字体:
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河东镇后坎村二村、四村经济合作社
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陆府公[2018]9号
陆丰市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丰市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66号)作了批复,同意将我市河东镇后坎村二村、四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2066公顷(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2.6838公顷,以上合计2.890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陆丰市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河东镇后坎村二村、四村经济合作社属下,其四至范围:东至福字山顶峰及大王尾山;南至秋冬尾路、长地山顶峰;西至与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围墙边;北至良茂山边(寨埔山边)、山狗洞山边。具体以实测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留用地安置、社会安置情况
1、征收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林地、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按60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20元/㎡进行补偿。
3、留用地安置:按征收面积2.8904公顷的13%比例,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93.95万元。
4、社会保障按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核定人数为77人安置。
四、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其补偿将以村调查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公告有效期为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丰市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66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告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陆丰市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66号)                                        
 陆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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