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告书》的公告
陆丰市和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催告书》(陆自然资〔2026〕352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陆自然资〔2026〕352号)(详见附件)。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指定账户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纳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陆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陆自然资〔2026〕352号)
陆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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