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权利人因《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现向我局申请补发新权属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附件:遗失声明
陆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7月07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