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2024-12-17 17: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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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初步查验,不动产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5年1月20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陆丰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左侧,联系电话:0660-8823963)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继承人 |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证书》粤(2023)陆丰市不动产权第0009114号 | 张翠霞刘楚鑫刘欢鑫 | 刘友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陆丰市城东镇军寮市场第一排(未列号) | 96.20平方米 | 继承 |
陆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