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汕尾市专利资助
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与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市场监管系统转移市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专利奖励)的通知》(粤财工[2020]228号)的工作部署,现组织开展2021年专利授权资助申报受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类型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二、资助对象
资助资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地址在汕尾市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个人。
(三)在本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为多方共有的,由所有共有人共同指定其中一方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三、资助范围
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3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四、资助类别及标准
(一)资助类别
1.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给予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以及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原则上资助标准不超过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2个外国国家或地区。具体资助金额参考授权国家或地区官费标准、汇率为准。
(二)资助标准
申报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官费仅指申请费、公布公告印刷费、实质审查费三项),本次资助仅指申请费与实质审查费。
(三)申报条件
1.专利授权地址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一专利权人。
2.专利授权时间(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在政策实施期内。
3.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4.专利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5.专利权授权后专利权人发生跨地区转让、转移或变更的,不予资助。申请资助的专利年费欠缴的,应缴纳年费后再提交资助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与纸件一式两份,单位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签字确认。
1.资助申请表。
2.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申请信息和已缴费信息页面的截图(签字或盖章),港澳台专利无需提供缴费信息。
3.国外发明专利:国外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中文译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申请人签字)或翻译机构(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章。
4.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申请人须提交已经获得共有权利人同意其提出专利资助申请的声明(申请人签字盖章)。
5.申请资助的专利缴纳年费后查询未显示年费已缴纳的,应提交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6.单位提供银行开户材料,个人提供银行储蓄卡账户信息。
7.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个人主体资格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汕尾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非汕尾户籍学生应提供学生证和身份证。
8.承诺书(盖章或签字)。
四、不予资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属于本次受理范围的。
(二)已获得过市财政资助的。
(三)专利权属存在纠纷或已失效的。
(四)专利权曾发生跨地区转让、转移或变更的。
(五)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非正常申请的。
(六)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七)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或经营异常名录的。
(八)其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受理时间与地点
(一)申报时间: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
(二)受理方式:鼓励各申报单位或个人通过邮寄等少跑动方式递交材料,或直接提交至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10室知识产权股。
六、注意事项
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于2022年1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请签名并按指模确认)一式两份,提交到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10室。
联系人:黄晓东 陈晓铃 联系电话:0660-8901410 联系邮箱:lfzscqg@163.com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