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和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2026-09-16 16:37:28 本网 字体:

    为进一步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和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全面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网络餐饮和制售假劣肉制品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为以案示警、以案明法,督促提醒广大入网餐饮服务商家及肉制品制售经营主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现向社会公布一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陆丰市甲子某某小吃店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6日,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陆丰市甲子某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同一经营地址上持有两份经营资质,存在两家经营主体。当事人为了开多一家网店,增加订单量,同时申办了两份资质,实际两家店为同一经营地址,共用同一套加工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餐饮经营的法定准入门槛,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所有餐饮经营应线上线下经营标准一致,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亮证经营,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证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既要规范线上展示页面的信息真实性与合规性,更要抓实线下经营场所的硬件设施配备与日常环境管理,杜绝“线上光鲜、线下混乱”的现象。同一经营场所只能核发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址多证”“证照混用”本质上就是规避监管、误导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点餐时,注意在平台上查验商户证照资质和信息公示,当公示的地址、实际取餐地址与证照登记的地址不一致时,慎重点餐。

    案例二:陆丰市东海某某猪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1日5时50分,陆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陆丰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接相关线索,依法对陆丰市东海某某猪肉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该店发现已屠宰好的猪胴体6头(重475kg),猪胴体未见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该批次农产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农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肉类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是入市销售的法定硬性要求,进货查验制度是食品经营主体守住食品安全第一道关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本案当事人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又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溯源供货商及产品来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消费者购买肉类可查验肉类胴体上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还可通过销售者的电子追溯码扫码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电子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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