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汛期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6-06-16 15:00:24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字体: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我市已进入汛期,为保障各类民生商品及服务价格稳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进一步维护市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经营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落实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汛期市场保价稳供工作。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防汛物品、生活用品等各类民生商品,应当按规定公示价格,标明品名、规格、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在线上平台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商家,应当在网络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以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各经营主体不得借汛期商品供应之机,大幅提高粮油米面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及药品、防水物品等销售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价格欺诈,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集体大幅哄抬价格,操纵区域行业价格,加重群众生活负担;不得强制搭售、变相加价,将生活物资、防汛物资与其他商品捆绑销售、强制搭配销售,设置不合理销售条件变相涨价。

    四、自觉接受监督。各经营者应健全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汛期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票据、截图等证据,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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