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关于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
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可追溯的气瓶监管体系,促进气瓶安全综合治理,在全市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陆府办函﹝2021﹞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以上两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二、充装使用的气瓶应安装具备查询气瓶状况功能的二维码。自2021年6月1日起,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未安装二维码的气瓶,不得充装未经登记气瓶,不得充装超期未检和报废气瓶。
三、瓶装燃气经营门店由气瓶充装单位依法合理设置并直接经营,经营单位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安装了二维码的气瓶,同时对用户进行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瓶装燃气。
四、从事气瓶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印有“燃气配送”红色字样标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运输瓶装燃气。
五、气瓶没有安装二维码,或者通过扫描气瓶二维码查询不到气瓶基本信息和保险信息的,用户可以拒绝接收;杜绝使用超期瓶、报废瓶。欢迎广大市民参与监督举报违法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瓶装燃气行为。举报电话:12315、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陆丰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