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汕市监规〔2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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