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涉及公司登记注册要点的解答
2024-07-19 16:27:54 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202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开始施行。

    1.2024年7月1日后,《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否继续适用?

    答:2024年7月1日后,新成立公司章程以及变更涉及章程修改的部分,应当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章程条款可参考最新的示范章程(下载二维码附后)。现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不涉及《公司法》修改事项的继续适用。

    2.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要求

    答:(1)2024年7月1日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了三年过渡期。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2024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日起,需五年内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3)申请增资的,新增认缴出资部分自增资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存在多笔增资的,章程和《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应当分笔记载。

    (4)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公司内部股东间股权转让的或者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在2027年6月30日前应调整认缴期限,认缴期限自调整之日起不超过5年。

    3.出资方式是怎样的?

    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出资缴纳程序及公示要求有哪些?

    答:以货币出资的应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但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信息。

    5.减资业务要求

    答:现减资业务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减资、简易减资(也叫形式减资)、股东失权减资。

    (1)登记机关将查看公司的减资登记申请类型与公司发布的减资公告类型是否一致。

    (2)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申请简易减资弥补亏损的,一是减资部分应当是公司股东已实缴出资的部分,不免除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二是登记机关不核验实缴情况,不核验公告是否满45天,不收取债权债务担保说明。

    6.一人有限公司登记要求

    答: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投资限制。

    (1)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自然、非法人主体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投资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7.如果未按新《公司法》要求缴足出资,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如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公司未依照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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