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用气分类使用范围
2021-12-27 20:58:49 本网 字体:

  一、居民用气: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城乡居民住宅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气。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的机构的生活用气。

  (四)宗教场所生活用气: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气。

  (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气。

  二、非居民用气:是指除执行居民用气价格以外的其他用户的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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