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陆丰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12-27 20:58:49 本网 字体:

陆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要求,经开展定价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陆丰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配气价格,经网络征求公众意见及调查走访,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陆丰市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

  陆丰市管道天然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一)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二)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

  (三)陆丰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制调整为单一计量气价,燃气企业不再收取容量气价。

  二、调整后价格标准详见附表

  (一)居民用气价格

    1、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我局《关于调整陆丰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陆发改〔2021〕218号)居民用户标准执行。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计收的特定用户,气价标准按居民用气阶梯销售价格第一、二档的平均价格4.91元/立方米执行。

  3.对陆丰市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等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收。属于此类用户凭有效证件到供气企业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用户分类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备注

居民   用户

分 档

每月用气量 

(立方米)

第一档

1-30

4.68

第二档

31-35

5.13

第三档

36以上

5.88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管道燃气用气分类使用范围》规定应执行居民气价的用户

4.91

非居民用户

5.28

最高限价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1.非居民配气价格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的有关规定及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核定非居民配气价格0.99元/立方米。

  2.非居民销售价格

  按《管道燃气用气分类使用范围》划分,除执行居民用气价格以外的其他用户,执行非居民销售价格。取消原工商业用户销售价格和公用性质用户销售价格的价目。根据我局2021年8月按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陆丰市销售价格时核定的天然气价格,核定非居民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为5.28元/立方米,下浮幅度不限,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完善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在保持天然气销售价格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继续实行联动机制,当供气企业天然气购气成本上下浮动幅度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

  四、建立管道天然气购气成本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管道天然气购气成本的动态,你公司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书面报告其上月购气成本资料(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实施要求

  请做好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明码标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陆丰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管道燃气用气分类使用范围

  一、居民用气: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城乡居民住宅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气。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的机构的生活用气。

  (四)宗教场所生活用气: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气。

  (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气。

  二、非居民用气:是指除执行居民用气价格以外的其他用户的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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