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粮食收购有关企业:
根据修订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施行后,本市《粮食收购许可证》相关事项不再接受办理申请,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企业在我市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或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只需向我局提交《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附件1);注销备案的,只需提交《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注销备案表》(附件2)。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等于取消监管和弱化服务,而是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将加强对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附件:1.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
2.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注销备案表
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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