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丰市中小学2020-2021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8-27 18:09:13 本网 字体:


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汕尾市中小学2020-2021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20〕38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中小学2020—2021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省户籍以及外省户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的,一律免收学费、课本费。

(二)本省户籍以及外省户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民办学校就读的,按经市发改局批准的已扣减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补贴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如本学年财政增加义务教育补贴标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应将财政增加部分退还学生。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进行管理。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发改局批准执行。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入学考试报名费。

(四)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高中阶段收费管理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严禁擅自立项收取高中重修班学杂费。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有关“放开民办学校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行定价”的规定,我市民办高中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和本地区群众经济承受能力自行制定。

(三)加强对学校各类有偿补习乱收费的监管。禁止学校和老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粤发改规〔2018〕14号文件规定,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粤发改规〔2018〕14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二)根据省教育厅、原卫生厅、财政厅、原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粤教体〔2010〕8号),高中生体检费为代收费项目,高一学生按31元/生·学年、高二及高三学生按13元/生·学年标准收取,不参加体检的学生不收取。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校服费按粤发改规〔2018〕14号、汕教函〔2019〕57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但应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具体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向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禁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行为。

四、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一)各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承诺等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我市正常的教育收费管理秩序。

附件:陆丰市2020-2021学年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表

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    陆丰市教育局      陆丰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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