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18〕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18〕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