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及职能
2021-03-01 15:49:29 本网 字体:

    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

    (五)负责全市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

    (六)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八)负责各项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和农村财务制度;

   (九)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

   (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二)配合上级管理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办理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直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四)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政局内设机构设置

   (一)人秘股: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安全保卫、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财政系统的表彰活动;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境报批、老干部的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党组织和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二)法规股

     协调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承担涉及法律、法规相关的协调工作。

    (三)预算股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定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全市财力;拟订市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市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财政与市、省财政结算;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拟定市对镇财政管理体制方案,指导、检查镇财政管理;管理和分配市城建维护资金;负责市偿债准备金统一管理;承担市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四)国库股

    贯彻落实财政国库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市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镇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五)综合股

    承担交通、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市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承担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交警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行政政法教科文股

    承担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市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议,承担行政、政法等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七)工贸发展股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制度,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工作;承担市级产业园区的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八)农业股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承担监狱、劳教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九)经济建设股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社会保障股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一)外经金融股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二)农村财务会计管理股

    承担全市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参与依法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区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十三)绩效评价股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承担组织实施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承担年度会计决算布置和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的建议。

    (十四)监督检查办公室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十五)政府采购管理股

    拟订并监督执行我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拟订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审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组织政府采购人员业务培训。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公务车管理股)

     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承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规定

    机关行政编制6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副科级);正股级领导职数16名,副股级领导职数2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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