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登记暂行规定
2015-05-24 23:37:56 字体:
一、申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五)国有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新设企业产权登记需要的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四)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出资的资本评估书;
  (五)法定代表人任命书、银行存款证明书等文件;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需要的文件资料
  (一)经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二)企业产权登记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
  四、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参照以上两项产权登记所需的文件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另作具体要求。
  五、产权登记程序
  (一)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经主管部门签章连同有关的文件资料,一并提交产权登记机关;
  (二)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于15日内作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予产权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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